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务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富秦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各县级机构(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针对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贷记卡,授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公务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它透支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余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由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费用、利息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全部预借现金、全部转账透支、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购买商品、服务或现金借款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现金类交易:指预借现金交易和溢缴款交易。“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其中,“现金提取”(取现)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溢缴款:是指公务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卡账户内的资金,银行不予以计付利息。

第四条各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六条  公务卡金卡最高授信为5万元,普通卡最高授信为3万元。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及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类交易。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办公务卡的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富秦公务卡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其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结清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公务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获得发卡机构安全认可的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应按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完成还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超过规定还款期限还款时,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挂失经受理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并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密码泄露须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的45日后,为持卡人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公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公务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关联存款账户。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请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计息规定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发生非现金类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类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发生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额,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日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单据费: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公务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陕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并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并决定是否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权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单位、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等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富秦公务卡领用合约》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富秦公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领用合约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各发卡机构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

4.乙方按甲方及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甲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2.甲方使用公务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和乙方的有关规定。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4.甲方凭卡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按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甲方凭卡在乙方指定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及现金转账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5.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

6.乙方提供公务卡分期付款服务时,甲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乙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7.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或停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甲方。

8.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第三条 利息和费用

1.甲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乙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甲方未激活公务卡,无需缴纳年费。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甲方办理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乙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甲方办理公务卡预借现金交易,须支付公务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透支利息。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5.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补卡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及复利。

6.公务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对账及还款

1.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以及费用(如违约金、手续费、追索等各项费用,下同)等。除另有约定,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3.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4.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

5.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进行争议处理,争议解决后,乙方将处理结果通过相关渠道通知甲方。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方约定通过开立于乙方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乙方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甲方应及时清偿。

7.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8.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全部预借现金、全部转账透支、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终止和停用

1.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制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2.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到陕西信合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公务卡签名条签名;

(4)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一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4.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第六条 重要信息披露和保护

1.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3.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次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不得以与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随时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2.乙方有权给予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3.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4.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息、约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收费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6.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办法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财政预算单位及相关组织、企业的规定。

8.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费时失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富秦公务卡分期业务服务协议

 

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公务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公务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分期业务”),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 基本规定

1、分期业务是指公务卡持卡人向陕西信合申请将消费或现金借款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分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现金分期、大额分期。

2、分期业务仅限公务卡持卡人申请。

3、持卡卡办理分期业务必须满足近6个月内,无M3以上逾期,卡状态正常。

(二)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满足条件的持卡人有权自由办理分期,并有义务按月归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

2、持卡人可在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现金分期、大额分期中选择办理一个或多个分期业务。

3、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后,在最后还款日前,还需偿还当期账单剩余未分期款项,否则当期账单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4、分期本金及手续费按月计入最小还款额,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用于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

(三)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分期业务的审核标准由陕西信合制定,并及时公布,其中大额分期业务由各县级机构开户行受理审核,通过线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办理。

2、持卡人如公务卡止付或主动销户、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持卡人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陕西信合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还款;或陕西信合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陕西信合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公务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 分期业务细则

1、持卡人成功办分期业务后,不可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等额恢复。

3、临时额度不可办理分期业务。

4、取现、公务卡年费、手续费、利息等息费类金额不可办理分期。

5、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不可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6、分期付款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具体费率标准以陕西信合公示为准。

7、分期业务提前还款需一次性将未还金额结清,不允许部分提前还款,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业务时,必须提供状态正常的同名借记卡用于资金清算。因持卡人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款项划转失败或错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 其他

1、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分期手续费在成功办理分期后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记入公务卡最低还款额。分期费率以网点、网站公告为准。

2、持卡人声明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陕西信合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3、陕西信合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陕西信合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陕西信合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4、其他未尽事宜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执行。

5、 本约定自持卡人点击“同意”并由陕西信合审核通过持卡人分期业务申请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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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激活
公务卡网银登录
 
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须阅读并遵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领用合约》、 《陕西信合富秦公务卡分期业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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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信合
  陕西信合全称为陕西陕西信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省属地方金融机构,也是省内资本规模最大的银行机构。截止2016年末,资产总额为1148.22亿元,存款余额为689.62亿元,贷款余额为519.23亿元,存贷款规模位居我省银行机构前列;注册资本金为80亿元,居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第五位;不良贷款占比1.59%,资本充足率19.28%,主要监管指标达到二级标准。陕西信合下设1个营业部、16个一级支行、2个直属支行、216个二级支行,网点覆盖西安各区县,是西安市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机构。
  陕西信合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位股东、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秉持“诚信至上、服务城乡”的经营理念,继续提升对“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支持优质客户、重点项目和金融市场等领域的影响力,着力将陕西信合打造成资产规模居前、盈利能力领先、风控水平良好的农村商业银行。同时,还将充分发挥金融资源整合平台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努力搭建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根据业务战略定位加快跨区域经营步伐,力争通过3-5年的奋斗,实现资产规模和资本回报率翻两番的经营目标,完成陕西信合集团化、现代化和品牌化的战略规划,成为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的标杆银行、我省地方金融机构中一张靓丽的名片,为建设 “三个陕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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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信合公务卡网上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查询密码?
  答:查询密码是您拨打陕西信合24小时客服热线及登录公务卡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信息验证身份时使用的密码。

问题二:如果不知道查询密码怎么办?
  答:若您未设置公务卡查询密码或者遗忘该密码,请致电陕西信合公务卡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10106262,由客服人员协助您进行查询密码的设置或重置。

问题三:不能输入密码,该怎么办?
  答:请检查您的IE浏览器是否为8.0以上版本,推荐的浏览器为IE8.0以上版本,如低于此版本建议您进行升级。同时,为了您能正常浏览网页请进行以下设置:1.请将“Internet 选项”中“高级”设置为“还原默认设置”。2.请将IE浏览器的“Internet 选项”中“常规”-〉“设置” -〉“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设置为“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3.同时建议您将“Internet 选项”中“安全” -〉“自定义级别” -〉“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的各项设置为“启用”或“提示”。

问题四:登录时正确地选择了证件类型,并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为什么返回“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错误”?
  答:请您确认输入的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申请办公务卡时候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完全一致,应注意区分18位证件号码中最后一位"X"的大小写,如果是军官证则需要输入中文。

问题五:我的网上银行登录页面显示为乱码,怎么解决?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IE浏览器版本过低,您只要将浏览器升级到8.0版本即可。2.您的IE页面显示为非简体中文,您只要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编码/简体中文(GB2312)即可。如仍不能解决,请点击工具栏中的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项中的字体修改为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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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陕西信合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客户及相关方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因此,我们制定了本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本政策”),并按照本政策收集、使用、披露、保护您(包括您所代表的人士)的个人信息。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本政策,以帮助您了解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了解我们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做法,了解您的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权益以及维护您的权益的方式。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陕西信合。您可以通过本政策中列明的联系方式、拨打本行热线电话或光临本行分支行营业网点与我们进行联络,您也可以访问本行的官方网站http://www.sxnxs.com或其他适合您的本行的联系方式。

  本政策适用于您在访问、浏览、使用本行的任何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申请或使用本行的任何产品、设备或服务,在本行办理任何业务或与本行进行任何交易,参加本行的任何营销活动、问卷调查,向本行申请任何职位,以及通过任何方式与本行进行任何沟通、联络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您及相关方的个人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由您或相关方主动提供,或由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您或相关方的授权/同意从其他渠道收集或获得。您应理解并同意本行根据本政策以及本行与您之间另行约定的条款与条件收集、核验、存储、使用、处理、披露、转让、保护您及相关方的个人信息。如本行与您之间另行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行与您之间的另行约定为准。

一、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概述
  为了保障您提供给我们的所有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隐私性,我们遵循合理、合法、正当的原则,采用下述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政策:
  1.我们所收集的信息,仅限于那些我们认为对我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了解您的需求,建立、复查、维护、发展我们与您的关系,向您提供产品和服务及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所需要的资料。
  2.我们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您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复查、维护、发展我们与您的关系。
  3. 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出于特定用途把您的信息提供给陕西信合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
  4.除非是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根据本政策规定或本行与您之间的另行约定做出,我们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5.我们可能不时被要求向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司法等权力机关及它们的代理机构披露您的信息,但我们只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的要求在必要的范围内做出披露。
  6.我们尽力确保我们留存的有关您的信息记录是准确和最新的。
  7.我们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获取您的信息。
  8.所有陕西信合成员、所有我们的员工和任何第三方,在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或负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责任。

二、 信息安全
  1.信息安全是我们的首要关切。我们将在任何时候竭力保障您的个人信息不被人擅自或意外取得、处理或删除。我们采取各种合适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实现我们对信息安全的承诺。
  2.我们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员工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同岗位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相关员工约定保密义务,制定、实施有关信息保密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提供相关培训。当我们需要使用外部服务机构/人士提供的服务时,我们也会要求他们遵守我们的安全标准。
  3.对于您的信息安全,您与我们同样负有重要责任。您应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信息,例如您的银行账户信息、身份验证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及其他动态口令、验证码等),包括与之相关或可能记录、登载该等信息的文件、资料、设备或其他介质,并确保只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该等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设备或其他介质。在任何时候,您均不应向任何他人透露或允许任何他人使用该等信息或相关文件、资料、设备或其他介质。如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及/或相关文件、资料、设备或其他介质已经泄露、遗失或被窃,并可能因此危及您与本行的关系或导致您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未经授权的交易,您有责任立即通知我们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我们将遵守所有关于可辨识个人信息保存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个人信息的收集
  1. 出于向您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之需要,或为了与您进行联络、沟通,了解您的需求,建立、复查、维护、发展与您的关系,或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目的,本行会在您访问、浏览、使用本行的任何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申请或使用本行的任何产品、设备或服务,在本行办理任何业务或与本行进行任何交易,参加本行的任何营销活动、问卷调查,向本行申请任何职位,以及通过任何方式与本行进行任何沟通、联络的过程中,接收或留取您或相关方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您的授权或同意,通过适当方式向陕西信合成员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或信息服务提供商、相关的权力机关、雇主、交易相对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申请人、联系人、近亲属及其他人士)收集、查询、核实您及相关方的个人信息。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包括纸质、电子(例如但不限于通过本行任何自助机具、网站、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及其他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短信、电话银行等渠道收集的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

   2.为上述目的所需,本行根据本政策可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公民身份、户口、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教育背景、学历、联系方式、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住所、工作单位地址、照片,以及个人虚拟身份标识和鉴别信息(如:网银账户信息)等;
  (2)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动产(如车辆、金融资产等)状况、负债状况、投资情况、纳税额、税务居民身份、纳税人识别号、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3)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签字、笔迹、肖像、指纹、声音、虹膜、人脸识别信息等;
  (4)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5)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公务卡、贷款及其他信贷交易信息以及任何其他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6)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在任何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或其他银行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及在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7)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产品、服务或网络使用习惯,交易或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目标、知识和经验,以及其他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8)在与个人建立、维持业务或其他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如: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包括地理位置、网络地址)、日志信息、录影录像、通话记录、网络信息、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等。

四、个人信息的使用
1.个人信息的使用
本行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可能会被用于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项,具体用途可能根据您与本行的关系性质而有所不同):
  (1)向您提供产品或服务,识别、验证您的身份,审批、管理、处理、执行或实现您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交易;
  (2)遵守或执行任何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指适用于任何陕西信合成员的本地或外国制定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判决、裁定、自律守则、指令、制裁制度、法院命令、任何陕西信合成员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或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适用于本行或陕西信合成员的协议或条约)或任何权力机关的命令或要求;
  (3)履行本行及陕西信合的合规责任(包括监管合规、税务合规及在任何适用规范项下或任何权力机关要求的合规责任),或执行本行及陕西信合为履行合规责任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4)侦测、调查及预防任何现实、涉嫌或潜在的金融犯罪活动(包括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适用规范,或旨在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适用规范的任何行为或企图),管理金融犯罪风险;
  (5)向欠款人收取任何欠款;
  (6)进行信贷或征信调查,核验、获取或提供资信或信用信息;
  (7)行使或维护本行或陕西信合成员的权利,履行本行或陕西信合成员的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其与任何业务及/或资产的实际或潜在受让人、业务合作方、交易参与方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8)出于或满足本行或陕西信合的内部营运要求(包括信用及风险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加工、处理,系统、服务、产品的设计研发、改进,以及计划、保险、审计及管理用途);
  (9)与您进行联络、沟通,了解您的需求,建立、复查、维持、发展本行或任何陕西信合成员与您的整体关系(包括向您促销或推广相关产品或服务,评估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兴趣,进行市场调查、满意度调查,审核、处理您向本行提出的职位申请等);
  (10)获取或使用管理、咨询、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外包及/或其他产品或服务。
2.个人信息的披露
为上述所列之目的与用途,本行可能会把取得的个人信息部分或全部提供、披露给下列接收者(接收者亦可为上述用途之需要,使用、处理及披露该等信息):
  (1)任何陕西信合成员;
  (2)陕西信合的相关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服务或产品供应商、许可方、专业顾问、业务合作方或陕西信合的关联人(包括其雇员、董事及职员);
  (3)任何本行或陕西信合成员的监管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或监管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指定的机构或人士;
  (4)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收款人、受益人、账户代名人、中介人、往来及代理行(例如CHAPS,BACS及SWIFT系统中的往来及代理行)、清算所、清算或结算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扣税代理人、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您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本行为您持有),或向您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5)就您接受的本行任何产品与服务、在本行办理的任何业务或与本行进行的任何交易,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的任何人士或相关方(例如为您在本行的债务提供或拟提供任何抵押或其他担保的人士);
  (6)其他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服务提供商;
  (7)任何向您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人;
  (8)任何向本行提供介绍、代理或居间的中介经纪商,任何由本行向其提供介绍、代理或居间的第三方;
  (9)与本行的任何业务转让、重组、处置(包括资产证券化)、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一方;
  (10)本行或任何陕西信合成员就所列之目的与用途有义务或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该等提供和披露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包括传输至尚未有数据保护法律以致无法提供与本行所在地同等水平保护的司法管辖区。无论是在本地司法管辖区或境外处理个人信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您的个人信息将受到陕西信合成员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五、个人信息权利
  1.您有权要求我们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政策的规定,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2.您有权向本行查询本行是否持有您的个人信息及查阅您所提供的您的个人信息。
  3.您有权向本行查明本行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政策。当您对本政策存在疑问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向您说明、解释,以帮助您进一步了解我们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做法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您根据本政策享有的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权益。
  4.您有权也有义务及时更新您在本行的个人信息,以确保相关信息是准确和最新的。您有权要求本行为您更新个人信息提供便利,有权要求本行更正任何有关您的不准确的信息。
  5.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获知本行向征信机构披露的您的个人信息,以便于您向有关征信机构提出查阅和更正信息的要求。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信息查阅、更正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7.如您不希望本行为了广告促销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或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予其他人士,您有权通知本行行使您的选择权拒绝接收此类广告促销。如果您选择权拒绝接收广告促销,请拨打客服电话:029-96262,联络本行电话服务中心。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要求后尽快(通常不应迟于收到您的要求后30天)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不会再向您发送广告促销信息。
  8.您有权就本行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做法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并就本行或本行员工的任何侵害您的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或依法求偿。
  9.本政策不会限制您作为个人信息主体根据中国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为准。

重要事项:您申请或使用本行的相关产品、设备或服务,在本行办理任何业务或与本行进行任何交易、签订相关协议,访问、浏览、使用本行相关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参加本行的营销活动、问卷调查,向本行申请任何职位,或通过任何方式与本行进行任何沟通、联络,即表示您同意本政策上述条款,同意本行可以按照上述条款收集、使用和披露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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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信合网址为:http://www.sxnxs.com。建议您将该网址添加至您的收藏夹,并直接通过访问,请不要通过其他网站链接进行访问,防止不法份子将网址链接到其他非法网站窃取资料。

二、保管好您的账号和密码
  您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为保障您的银行资金安全的最重要因素,对账号和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一旦您的账号和密码被他人盗取,您的银行资金就有可能被盗用。为了保障您的银行资金安全,请您务必重视账号、密码的保管工作,尽量做到:
 (1)在任何情况下,坚持账号和密码自己保管,不透露给任何人。 不要相信任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索要账号和密码的行为。若有任何怀疑,请立即致电陕西信合24小时专线:029-96262或10106262与陕西信合联系。对于已经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提供网上银行密码或账户信息的,要立即登录网上银行修改密码,或到柜面进行密码重置,或通过电话进行挂失账户。
 (2)尽量做到密码不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解。 您使用的银行密码请尽量不采用生日数字、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中的连续几位、银行卡号中的几位、同一数字、简单数字规则构成的密码。避免密码被不法分子破解,盗取账户资金。
 (3)使用不同的银行支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网银登录密码和数字证书密码。不同的多重密码能更有效的保障您账户资金的安全。
 (4) 请不要在陕西信合网上银行系统以外的其他地方输入您的卡号和密码。
 (5) 不定期的修改您的密码。

三、增强安全意识
  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网络犯罪手法越来越多,但所有的金融网络犯罪根源为盗取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尽管银行在安全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了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但您的账号和密码的保管也有赖于您的安全风险意识和行为,请您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防止他人偷看您的密码。
 (2)不要在网吧、图书馆等公用网络上使用网上银行,防止他人安装监测程序或木马程序窃取账号和密码。
 (3)每次使用网上银行后,及时退出。
 (4)切勿向他人透露您的用户名、密码或任何个人身份识别资料。
 (5)如果您的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例如,联系方式、地址等有变动),请及时通过陕西信合修改相关资料。
 (6)定期查看您的交易,养成及时核对对账单的习惯。
 (7)遇到任何怀疑或问题,请及时致电陕西信合24小时专线:029-96262或10106262。

四、如何保证计算机的安全
  您的计算机及软件有可能受到病毒及电脑黑客的威胁,请您留意以下几点:
 (1)设置由数字、字母(大、小写)构成的不易被破译的开机密码。
 (2)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
 (3)安装个人防火墙。可以防止黑客入侵您的计算机。
 (4)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养成定期更新杀毒软件的习惯,防止新型病毒入侵。
 (5)使用网上银行的电脑不作为资料、文件共享等类型的服务器。
 (6)不要开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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